為有效推進本市大氣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市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了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實施辦法》明確對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繼續給予政策支持。《實施辦法》主要解讀如下↓
本次政策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隨著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充電配套等條件的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正越來越多被社會所關注和接納。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出臺相關文件要求鞏固和擴大新能源汽車發展優勢,加快新能源汽車應用。
上海始終堅持貫徹落實國家要求,通過出臺多輪政策,持續提供免費專用牌照額度支持,取得了積極成效。考慮到上一輪《實施辦法》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為做好政策銜接、穩定新能源汽車消費,市有關部門在開展全面評估基礎上,圍繞落實國家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發展總體部署,兼顧促進消費和完善超大城市交通治理要求,啟動了《實施辦法》修訂工作,期間廣泛聽取并采納了各方意見,經過多次修改和完善,最終完成了修訂。
購買哪些新能源汽車能享受政策?
《實施辦法》明確,對已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國家其它相關車型目錄,在本市使用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實施辦法》相應政策支持。
與上輪政策相比,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對新能源汽車專用牌照額度的申領要求有哪些變化?
《實施辦法》總體上延續了上一輪政策安排,對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繼續給予免費專用牌照額度支持。具體有以下三處修訂:
一是調整部分個人用戶的申領要求。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由上一輪政策要求“申請之日前24個月內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調整為“申請之日前36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
二是調整申請個人擁有車輛條件,由上一輪政策要求“個人名下沒有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調整為申請人名下既“無使用本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也“無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證明”,還“無使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含摩托車)”,通俗地講,就是要求個人名下“既無新能源車,也無燃油車(滬C號段車輛除外)”。
三是調整單位用戶申領要求。對單位用戶申領新能源汽車牌照,在上一輪政策要求“信用狀況良好”基礎上,增加“在本市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人數超過5人,或者單位自申請之日前1年在本市連續繳納稅收”的要求。
進行這些修訂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一是新能源汽車作為市民日常出行工具,已經能滿足大部分出行場景需要。基于促進節能減排和緩解交通擁堵考慮,對于名下沒有在本市注冊登記汽車的個人用戶,《實施辦法》通過發放免費專用牌照額度繼續支持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對于名下已擁有在本市注冊燃油汽車的個人用戶,《實施辦法》則鼓勵個人將燃油車置換為新能源汽車。
二是確保與相關政策的銜接,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對來滬人員相關要求與本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資格要求一致。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信用狀況良好”的界定有無新變化?
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在這兩方面沒有新變化。其中,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相關情形主要包括: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當前駕駛證狀態為超分、停止使用、暫扣、吊銷或扣留情形的,或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及以上的情形。






